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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陈乙。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