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0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陈乙。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娟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