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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商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金全与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全,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86号原告:陈金全,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村田厝52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娜、夏燕,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昌盛路大树商务楼9楼。法定代表人:陈正财,执行董事。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原告陈金全与被告浙江正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3月8日,原告陈金全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全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54元,由原告陈金全负担。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郝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