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崔小健与孙喜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00657号申请人崔小健申请执行孙喜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831.65元。本次执行中,本院将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长执字第657号案(已执行标的7831.65元)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