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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文化传与嘉兴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文化传,嘉兴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某,江甲,嘉兴××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南民初字第33号原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黄某。被告:嘉兴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西侧××单××室。法定代表人:江甲。被告:江某。被告:江甲。被告:嘉兴××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大门西侧房屋。法定代表人:江某。原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汉唐传媒公司)、被告江某、被告江乙、被告嘉兴××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金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平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黄某,被告江某、被告金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汉唐传媒公司、被告江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曾签订书面协议,由原告为汉唐传媒公司文艺活动搭建舞台及观众台。原告按约履行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付清。2010年2月4日,被告江某及金某某公司某诺(担保)归还上述欠款,但至今也未依约支付。2009年12月2日,被告汉唐传媒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告江某、江乙应承担清算及相应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汉唐传媒公司、被告江丙即支付工程款53000元;2、被告金某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江某、江乙对被告汉唐传媒公司某担清算及相应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汉唐传媒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江某答辩称,汉唐文某某司执照被吊销,是失误造成的。演唱会尚有103万元款项没有追回,被告也跟原告解释过。从2006年演唱会结束之后,到2010年头上,4年里一直在处理演唱会官司的事情。金某某公司2010年才注册的,2010年金某某作了很多活动,但都是亏的,所以没有钱支付。53000元中有8000元,当时没有合约,审计的时候8000元是去掉的。本人当时是承诺付款的。被告江乙未作答辩。被告金某某公司答辩称,金某某是2010年新办的文某某司,针对结欠原告的工程款作了担保。对于欠款没有异议,在还款能力上有问题。金某某公司在2010年的经营中,举办了一系列的公益活动,但没有什么盈利,无力还款。原告就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1.协议书一份,证明2006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汉唐传媒文某某司签订的协议,约定搭台的面积、时间、付款方式,2006年12月19日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后在2007年1月16日,由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没有按照协议支付搭台费,工程款130000元由汉唐传媒公司某担的53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3.承诺一份,证明在2000年2月4日被告汉唐传媒公司对欠款金额予以确认,被告江某承诺于2010年9月底前付款,被告金某某对付款予以担保。4.汉唐传媒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已经被吊销。被告江某、被告金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四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4,被告江某、被告金某某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12月19日,被告汉唐传媒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嘉兴市××体育场内××座位地台,面积约3000平方米,计工程价款136000元;另加搭设舞台80**元,要求在2006年12月22日前完工。付款方式为乙方进场后支付36000元,通过公安验收合格后再支付60000元,演唱会结束无出现塌台等安全事故,乙方拆台清理歌场后再支付余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搭台义务,但被告汉唐传媒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2007年1月16日,被告汉唐传媒公司某诺于2007年1月19日付款,但届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2009年1月8日,被告汉唐传媒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2010年2月4日,经原告催讨,被告汉唐传媒公司及被告江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一份,承诺于2010年9月底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3000元,并由被告金某某公司担保。但届期后,被告仍未付款,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另查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核准成立,由股东江乙、江某分别出资30万元、20万元设立。2009年12月2日,因该公司不按规定参加年检,被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湖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被告汉唐传媒公司结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江某向原告承诺付款,其应与被告汉唐传媒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被告金某某公司在承诺书担保人处盖章担保,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江乙、江某作为被告汉唐传媒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财产清偿公司债务。由于公司清算在本案中不涉及,原告可另行再予主张。本案主要解决的是本案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被告是否应向原告给付工程款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乙、江某对被告汉唐传媒公司进行清算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000元;二、被告嘉兴××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嘉兴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某、嘉兴××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