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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7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阿依恒·苏力坦与吾兰·杰恩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阿依恒·苏力坦;吾兰·杰恩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新2323民初121号   原告:阿依恒·苏力坦,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民自治州呼图壁县。被告:吾兰·杰恩斯,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原告阿依恒·苏力坦与被告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阿依恒·苏力坦与被告吾某云庭参加调解。原告阿依恒·苏力坦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总计7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10元(2019年7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止,7000×6%÷12月×6个月);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7月10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权,我现特诉至贵院,请裁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吾某向原告阿依恒·苏力坦借款7000元,利息210元,合计7120元,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完毕;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吾某负担,于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邮寄送达费88.80元退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沙阿吾列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阿依达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