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钱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胡增荣与程文贤、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荣,程文贤,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钱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胡增荣。委托代理人倪建理。被告:程文贤。被告: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阳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79698681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江大道189号。组织机构代码:f3881774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增荣诉被告程文贤、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增荣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增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沈海晓审 判 员  章泽雄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