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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1执4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李明、晏霞与昌吉市沣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权转让合同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明;晏霞;昌吉市沣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1执41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60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晏霞,女,汉族,1963年11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沣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李明、晏霞与昌吉市沣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权转让合同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1民初6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0771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7713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301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2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工商、民政、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查封; 2、2019年11月16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进行查询,于2019年10月2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新(2019)昌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土地一宗,因该宗土地价值较大,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3、2020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财产查控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人反馈,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不动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查封的不动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不动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不动产,不得对被查封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俊文 审 判 员 丁晓娟 审 判 员 王学宝 二〇二〇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峰 书 记 员 周洪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