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8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3-10
案件名称
郝继勇与陈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郝继勇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821执恢42号 郝继勇、陈玉宝: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继勇与陈玉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郝继勇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玉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玉宝工资32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兑付完毕。执行费6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玉宝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3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