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121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周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周秋红;唐雪辉;周坤全;舒利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北路375号。负责人陈春晖,行长。被执行人周秋红,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唐雪辉,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坤全,男,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舒利群,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秋红、周坤茂、唐雪辉、周坤全、舒利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对周坤全名下的位于长沙县房屋进行网络拍卖,现已流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周坤茂银行存款70000元,扣划舒利群银行存款3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坤茂自动偿还借款10万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0万元。2020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121执恢12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刘建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利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