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626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查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查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27号 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查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郭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张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查某追偿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乌宁其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呼德尔 法官助理 乌日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