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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内0626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查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查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27号 原告:李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查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郭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第三人:张某,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查某追偿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乌宁其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呼德尔 法官助理  乌日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