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323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王维舒与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沙依兰·比达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维舒;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沙依兰·比达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0)新2323民初87号 原告:王维舒,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民自治州呼图壁县。被告: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被告:沙依兰·比达汗,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原告王维舒与被告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沙依兰·比达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云庭调解。原告原告王维舒与被告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沙依兰·比达汗云庭参加调解。原告王维舒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立即偿还借款总计411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9年3月16日二被告因资金组要向原告借款411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9年12月还清,如逾期承担1.5%的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多次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为维权,我现特诉至贵院,请裁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沙依兰·比达汗向原告王维舒借款41100元,二被告于2020年3月6日至2023年10月位于××县第五田25亩地折价按每亩地400元,每年1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原告王维舒;二、原被告之间无其他争议;三、本案受理费414元,由被告阿得力努尔·沙哈提别克、沙依兰·比达汗负担,于2020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邮寄送达费133.20元退给原告王维舒。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沙阿吾列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阿依达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