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郄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280号原告郄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郄某诉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齐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