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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郄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280号原告郄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郄某诉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齐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