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01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4-14
案件名称
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合肥振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合肥振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02民初1433号原告: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香江世纪名城。负责人:林嵩杰,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勇,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振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363号华兴小区1幢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5618649X。法定代表人:刘正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合肥振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香江世纪名城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天利法官助理王杜鹃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杨 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