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132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525号 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南镇景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智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肖强,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丽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蒲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