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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6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孙钢锁、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钢锁;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孙钢锁,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西路42号。法定代表人吴勇军,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孙钢锁与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执行需要,现依法冻结、扣划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江波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郑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