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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施家南路636、638号。法定代表人:李彩琴,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平、吴韧,浙江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陈魏玉凤,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速八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4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新世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