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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1执5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吴建勇、薛孝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建勇;薛孝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5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建勇,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瑞安市。 被执行人薛孝申,男,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吴建勇与被执行人薛孝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64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08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薛孝申支付赔偿款104966.78元;二、被执行人薛孝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冻结被执行人薛孝申名下瑞安农商银行账户(账号:10×××30,期限一年,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并扣划上述账户存款11569.07元,扣除本案诉讼费1199.50元、执行费1474.50元,本案执行到位案款8895.07元;二、被执行人在瑞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在温州地区无车辆登记信息或工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五、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薛孝申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但因被执行人不符合拘留条件,无法执行拘留。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8895.07元,执行到位诉讼费1199.50元、执行费1474.50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薛孝申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57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秀哲 审  判  员  杨伟荣 审  判  员  吴国豪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