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张战胜、余凯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张战胜,余凯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1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67号。代表人:虞颖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洪、庞周,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战胜,男,1978年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始丰街道官塘叶村73号。被告:余凯晓,县始丰街道官塘余村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张战胜、余凯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两被告已归还信用卡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钦群阳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