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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民初字第3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7月22日在原告家乡按农村习俗结婚,××××年××月20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29日生育女儿陈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生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游手好闲,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女儿出生后,发现是先天性耳聋,被告便离家出走,对女儿不闻不问。2004年11月���被告从外回来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此后被告又一次离家出走,至今未回,亦没有和原告联系过。为此,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离婚,法院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2009)台天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上次起诉至今已达七个月,期间双方再无联系,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72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该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