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红文与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文,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108号原告:周红文,金华市婺城区东瑞烟道厂业主,住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西埠头村。委托代理人:沈惠仁,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一路43-2号。法定代表人:傅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继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文与被告衢州万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红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周红文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