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郭新光、山东龙飞技工学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新光;山东龙飞技工学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156-1号原告: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47号。法定代表人:牟俊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传良,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光,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108号。负责人:郭新光,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新光、山东龙飞技工学校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新光或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为此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桥路路北网点1号、建筑面积为82.24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新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新光或被告山东龙飞技工学校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慧 敏审 判 员 张 岱 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淑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