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830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02
案件名称
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30民初13号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66712760W。法定代表人:杨阳,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朱玉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如意路东段(路通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0471146P。法定代表人:王丽丽,经理。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强国考审 判 员 佟连国人民陪审员 王贵如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