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永招与蒋祖财、廖小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招,蒋祖财,廖小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241号原告罗永招,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清港镇徐都村罗家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和刚,温岭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祖财,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马头山村骏马路29号。委托代理人黄克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小金,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龙溪乡马头山村骏马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招与被告蒋祖财、廖小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祖财、廖小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招撤回对被告蒋祖财、廖小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0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罗永招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