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金安与倪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安,倪伟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东商初字第24号原告:朱金安,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泉溪镇刘宅村后园路69号。身份证号:330723196604303018。被告:倪伟超,县桐琴镇倪桥村广场南路32号。身份证号:××71。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安与被告倪伟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安以与被告倪伟超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金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杜松法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人民陪审员 项 德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