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南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任凤玲,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田某诉王某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齐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