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269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任凤玲,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田某诉王某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齐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