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包世家与胡育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世家,胡育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包世家。被执行人:胡育赐。申请执行人包世家与被执行人胡育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泰雅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世家于200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育赐应向申请执行人包世家支付借款本金81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3315元、执行费13092元。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包世家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育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胡育赐未依规定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多次查询了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胡育赐名下无存款,经向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育赐名下无财产。2009年7月21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派员赶赴温州市,找到被执行人胡育赐后,被执行人当日交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并表示2009年10月底前再履行100000元,余款按调解书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完毕。到期后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且中断与本院联系,目前被执行人胡育赐外出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育赐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确切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16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