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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金伟与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伟,沈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号原告朱金伟,居民,身份证号:330103196212310413,家住浙江杭州市上城区姚园寺1号。委托代理人卢建军,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炳梁,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金松,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6302093216,家住浙江德清县新安镇舍北村东元坝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伟与被告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伟以本案已经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朱金伟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