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金伟与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伟,沈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4号原告朱金伟,居民,身份证号:330103196212310413,家住浙江杭州市上城区姚园寺1号。委托代理人卢建军,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炳梁,浙XX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金松,农民,身份证号:330521196302093216,家住浙江德清县新安镇舍北村东元坝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伟与被告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伟以本案已经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00元,由原告朱金伟负担。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施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