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5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张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某所有捷达轿车豫ERX1**的入户档案。查封期间不准上述车辆年检.过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