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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51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张某诉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某所有捷达轿车豫ERX1**的入户档案。查封期间不准上述车辆年检.过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