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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终字第00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志刚与被上诉人长治县南宋乡赵村村民委员会因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刚,长治县南宋乡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终字第0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县南宋乡赵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仁忠,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青孝,男,该村村委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丙珍,男,该村村委副主任。上诉人郭志刚因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4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志刚,被上诉人长治县南宋乡赵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崔青孝、冯丙珍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闫明先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