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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解庆彬与王思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庆彬,王思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解庆彬,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思起,男,43岁,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庆彬与被告王思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庆彬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思起所生产的楼板500块(祥见查封、扣押清单)。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解庆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思起所有的楼板500块(祥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不经法院准许,不准销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朱 志审判员  夏苍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