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解庆彬与王思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庆彬,王思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解庆彬,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思起,男,43岁,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庆彬与被告王思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庆彬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思起所生产的楼板500块(祥见查封、扣押清单)。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解庆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思起所有的楼板500块(祥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不经法院准许,不准销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光海审判员 朱 志审判员 夏苍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