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庆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江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江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庆商初字第5号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甲。被告江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乙。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江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1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短期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短期周转,后经原告多次催还,被告一直未还。被告江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此,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人民币155000元。二、要求被告吴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庆元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立案决定书,被告江某某在本案中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庆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经济纠纷已涉嫌经济犯罪,应依法予以移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