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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本次起诉距离上次离婚诉讼终结时间不够6个月,故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减半负担150元。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李 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