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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楼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楼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43号原告章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被告楼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楼某某下落不明,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纯青审 判 员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