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汉学与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汉学,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5号原告安汉学,农民,川省屏山县太平乡大池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思盛,。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村145号。法定代表人王芝琴。委托代理人胡彬、朱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汉学诉被告浙江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汉学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