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与高邮市××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高邮市××轴承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049号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开发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高邮市××轴承厂。住所地:江苏省××××码头庄。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轴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4元,本院依法收取2032元,由原告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崔志宁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