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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绪玲与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玲,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李绪玲。被告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绪玲诉被告陕西陕西恒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绪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400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姜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