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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高珍与宁海县安永吸塑包装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珍,宁海县安永吸塑包装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42号原告:陈高珍,062619670726571x),汉族,宁波市鄞州钟公庙深港吸塑机械厂业主,住宁波市鄞州钟公庙街道新林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斌,宁波市鄞州钟公庙深港吸塑机械厂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张村横里312号。被告:宁海县安永吸塑包装厂,住所地宁海县跃龙接到环南西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珍与被告宁海县安永吸塑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商为由,于2010年3月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卓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