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黔0102执48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甘勇、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甘勇;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4876号 申请执行人甘勇,男,汉族,1990年4月3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执行人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7号二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被我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关于贵州升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阳市南明区房屋因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网签、合同备案号暂不能过户,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黔0102民初8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曹 锦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马瑞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