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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增林与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林,陈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59号原告:王增林,身份证号码332622194506280511,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溪南路13号。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香,身份证号码332622196701153429,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林与被告陈桂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林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桂香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元,依法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王增林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