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增林与陈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林,陈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359号原告:王增林,身份证号码332622194506280511,住台州市黄岩区宁溪镇溪南路13号。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香,身份证号码332622196701153429,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泾岸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增林与被告陈桂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增林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桂香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元,依法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王增林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