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所有的(2010)台玉执民字第344-2号案件的执行款人民币33800元,限制其领取在本院执行款。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在本院(2010)台玉执民字第344-2号案件的执行款人民币33800元,不得擅自支付、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