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郭某某、刘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刘某某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5日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方私下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