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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深圳市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华某,湖南××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某某与金×公司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1、关于2006年9月19日-2008年9月18日加班工资差额及赔偿金问题。从工资表中可以看出,除基本工资外,陈某某每月实领的工资均包含有数额较大的加班费和绩效加班,而且已生效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8)第975号仲裁裁决已经认定陈某某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为加班,并非陈某某所主张的加班时间。综合以上情形,本院认为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陈某某的加班工资,因此,对陈某某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陈某某主张的被克扣的2008年5、6月加班工资的100%赔偿金、2008年8月无故克扣的班长职务津贴100%加付赔偿金、2008年9月1日-9月18日未发工资的100%赔偿金的问题。上述主张中,超出25%的经济补偿金422元的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00%的赔偿金、待通知金100%赔偿金以及陈某某请求撤销金×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因(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231号民事裁定已生效,故(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中关于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合法解除的认定已经生效裁判予以确认,陈某某的上述主张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4、关于2008年9月1日-9月18日未发工资和未及时足额支付的赔偿金问题。该段时期的工资已经生效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08)第975号仲裁裁决予以认定,陈某某再次提起该请求,属于重复诉讼,本院不予审查。5、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陈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杨(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