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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4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20-04-18

案件名称

欧华西与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欧华西;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1民初14792号 原告:欧华西,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坤,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华西与被告四川中德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世纪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华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博坤、被告中德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华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德世纪公司向欧华西支付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购房款的万分之一,自合同约定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理期限届满前一日即2018年6月22日至逾期办理转移登记完成之日即2018年8月31日止,合计5947.91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2日,欧华西与中德世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欧华西购买中德世纪公司开发的位于高新区房屋,房屋总价为849702元。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同意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0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则中德世纪公司应当于前述期限届满之前一日取得转移登记的前置条件即初始登记。但中德世纪公司未按期取得案涉商品房的初始产权登记,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欧华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中德世纪公司辩称,1、中德世纪公司实际收取的房款金额为846839元。2、办理转移登记的期限应为案涉商品房满足交房条件之后600日,即2018年5月18日往后600日,即2020年1月8日,因成都实行“双证合一”,故办理转移登记的期限应当以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期限为准,即2020年1月8日之后两年,现办理转移登记的截止期限未届满,中德世纪公司不构成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德项目相关信息要素表等证据,对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欧华西作为买受人与中德世纪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中德·英伦联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开发的位于成都高新区房屋,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94.97㎡,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房屋单价每平方米8947.06元,总价849702元,出卖人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如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2、交付条件: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实测报告书,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逾期交房责任: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其中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5%。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10月3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初始登记原因造成逾期的,本条款约定的初始登记违约金和转移登记违约金不能重复记取,买受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款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合同另约定,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取得所购房屋的分户所有权证后两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逾期办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欧华西实际支付了全部房款846839元。2016年10月31日,中德世纪公司向欧华西交付房屋。 2018年5月4日,中德世纪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2018年5月18日,中德世纪公司取得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明。2018年8月31日,中德世纪公司取得案涉商品房的初始产权登记。2018年12月20日,欧华西取得案涉商品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另外,2016年11月14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在成都市主城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动产登记。 本院认为,欧华西与中德世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中德·英伦联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中德世纪公司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向欧华西交付房屋,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以及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面积实测报告书,而中德世纪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才取得合同约定的面积测绘报告和规划验收合格证书。故,中德世纪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欧华西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至2018年5月18日才符合。按照合同约定,案涉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欧华西委托中德世纪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中德世纪公司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期限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中德世纪公司应于案涉商品房交付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起算时间应为中德世纪公司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之日起算,并非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也非欧华西实际接收房屋之日,欧华西可以主张至交付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之日前的逾期交房责任。中德世纪公司应自2018年5月18日后365日内办理案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期限届满之日为2019年5月18日止,而中德世纪公司已于2018年12月20日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欧华西名下。故,中德世纪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无违约行为。欧华西诉请中德世纪公司承担逾期办理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的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欧华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欧华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苡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