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高珍与安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珍,安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225号原告:陈高珍(宁波市鄞州钟公庙深港吸塑机械厂业主),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670726571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新林。委托代理人:黄斌,该厂员工。被告:安枋龙,219197609127431),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海县西店镇尤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珍与被告安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高珍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高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高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实际收取107元,由原告陈高珍负担。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书记员 曹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