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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竺朝国与戴晓光、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朝国,戴晓光,杨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号原告竺朝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爱萍。被告戴晓光。被告杨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竺朝国与被告戴晓光、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朝国以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与被告友好解决为由,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燕的起诉同时放弃对她的实体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朝国撤回对被告杨海燕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