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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景赛与阮雪霞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赛,阮雪霞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36号原告:陈景赛,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04080213,住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635号。委托代理人:蔡华存,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被告:阮雪霞,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1125062x,住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大街8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赛诉被告阮雪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景赛于2010年3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景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景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景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同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