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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董致远与郑耀英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阵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致远,郑耀英,韩淑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董致远,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安碑林分局工作。委托代理人:蔺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安碑林分局工作。委托代理人:李琳,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耀英,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告:韩淑华,女,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致远与被告郑耀英、韩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致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致远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致远负担。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亢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