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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汉文、马梅妮与吴国宪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汉文,马梅妮,吴国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050号申请执行人:吴汉文,男,193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梅妮,女,1938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国宪,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吴汉文、马梅妮申请执行吴国宪侵权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终结(2010)新执字第050号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loz2010loz新执字第0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和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陶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