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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与丁某某、陈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陈甲,邵某某,李某某,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人××路××号。负责人:娄某某。原审被告:陈甲。原审被告:邵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陈乙。上诉人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支行及原审被告陈甲、邵某某、李某某、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袁小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键、助理审判员孙世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未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也未征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商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0元,退还上诉人丁某某。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