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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锡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浙江中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胡锡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胡锡宽;胡锡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浙江中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锡宽,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文成县二源乡淡阳村洋湾底,现住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爱都花园1幢1单元6fb。委托代理人:孟令大,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407号宏都商务楼911室。法定代表人:陈荣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胡锡宽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胡锡宽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锡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